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作者:建筑钢结构分会时间:2009-12-30 09:54:43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名称
中文名称: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
??英文名称:Steel Structur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
第二条 建筑钢结构委员会是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。
第三条 委员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北京。
第三条 委员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北京。
网 址:CCMSA.COM
E—mail:gangwyh163.com
第二章 工作范围
第四条 工作范围
1.在协会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促进和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。
?2.开展我国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研究工作,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中出现的难点、热点问题。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,在有关部门和协会的委托下,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和建议。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。
?3.支持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,反对不正当的竞争,积极支持会员间的横向联合,相互协作,取长补短,有效利用资源,协调行业行为。对涉及行业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,及时开展讨论并组织相应活动和采取相应措施,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?4.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提出并承担和组织制、修订产品标准、规范及图集等工作。
?5.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,组织本行业开发和推广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和新材料。
??6.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,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技术成果转让。
??7.举办各类技术、管理培训班,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。
??8.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促进信息交流工作的开展。
??9.组织产品展览、展示,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;??
10.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10.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五条 组织机构
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会员组成。
第六条 主任委员
主任委员由协会聘任,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四章 会员、副主任委员条件
第七条 会员、副主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
??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地区范围内从事本行业制造、施工及配套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会员单位、有关管理、科研、设计部门及行业组织。
1.单位会员的条件
??(1)企业在所在地区具有一定规模,讲诚信、质量好、效益高、企业管理和技术达到行业或地区的先进水平。
??(2)积极认真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类行业活动。
??(3)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应缴的其它有关费用。
??2.个人会员的条件
??(1)在相关的管理、科研、设计、行业组织等单位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的。
??(2)经验丰富并有技术专长的。
??(3)热爱、关心并积极支持行业工作的。
第五章 会员、副主任委员的产生、权利和义务
??委员会每两年换届一次。根据行业变化和工作需要,单位会员、副主任委员可随时调整。副主任委员人数的确定,按照会员单位所在地区的分布和发展状况综合考虑。
第八条 产生、除名和调整办法
??1.会员单位产生办法
?? (1) 从事本行业的企业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,并填写申请表。
?? (2)由省市区、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推荐的企业或个人;
(3)自愿申请或被推荐的单位向委员会提供本企业和本人相关资料。
(4)委员会报协会审查,申请获得批准后,委员会向单位颁发会员证。
??2.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和增补办法
??(1)提名
?? ①协会提名;
? ?②委员会提名;
?? ③省市区、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书面推荐。
??(2)获得增补提名后,被提名单位向委员会提供本企业和本人资料。
??对提名增补的副主任委员人选经委员会主任会议无记名投票,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(参加投票的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总数超过主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)后确认并报协会备案,由委员会颁发副主任证书。
??3.除名办法
??(1)会员单位、副主任单位自动提出退出协会书面申请的。
??(2)多次无故或借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。
(3)连续两年不按时交纳会费的。
??(4)被举报有严重违反行业规范、行业道德的。
经委员会落实情况属实的,将予以除名,免去会员单位、副主任委员单位的资格并收回会员证及副主任证书。
??4.调整办法
??副主任委员离开所在单位后将自动解除其在委员会的职务,原所在单位如要求继续推荐担任职务的代表,需函告委员会并提出调整人选,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??
1.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1.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?2.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的权利。
?3.参加对所增补或罢免会员单位的提名的权利。
??4.向委员会提交行业重大事项的议案和参与讨论的权力利。
??5.有对行业重大问题和决策的知情权和建议权。
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
??1.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带头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。
??2.每年初向委员会提交本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材料。
??3.热心行业工作,遵守行规公约。
??4.积极支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。
??5.每年至少一次向委员会提出一份本地区行业发展情况的文字材料。
??6.维护委员会整体利益、行业整体利益。
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的权利
??除享有单位会员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??1.随时了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权利,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行为的权利。
??2.对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损害行业利益进行举报的权利,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。
??3.参加增补或撤消定点企业的投票表决的权利。
??4.参与委员会重大决策的权利。
??5.知晓行业概况的权利。
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的义务
??1.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带头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。
??2.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重大活动,了解所在地区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。
??3.热心行业工作,遵守行规公约,带头维护行业秩序和执行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。
??4.尊重委员会在行业内、企业间的协调工作,对外维护委员会整体形象。
??5.对委员会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工作给予包括技术、资金和试验设备等多方面尽可能的支持,并积极承担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达的任务。
??6.及时和真实地向委员会反映情况,对行业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,并积极参与行业的发展工作。
??7.每半年向委员会提交一次所了解的行业动态和工作建议的书面材料。
??8.每年向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有价值的企业管理、技术进步等方面的论文。
??9.积极支持专家组的工作。
??10.完成和做好委员会的调查统计工作。
第六章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
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
1.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2.定期收集和向委员会及各副主任单位通报有关情况。
3.重大事务要征求副主任及有关会员的意见。
4.完成协会章程中规定和协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。
5.负责“钢结构金奖”申报资料的登记、汇总及归档工作。
6.负责定点企业的管理、服务及核查工作。
7.负责向协会推荐钢结构行业理事、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单位。
8.负责每年度行业统计汇总工作。
9.建立会员及副主任委员参与工作的记录档案,并在委员会工作会上进行通报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,本办法由建筑钢结构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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